办理机构
单位至企业注册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批
办事依据
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
2. 《关于印发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〉的通知》(劳部发[1994]503号)
3. 关于印发《关于贯彻实施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〉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》的通知(沪劳保发[1995]16号)
4. 《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》(沪劳保福发[2006]40号)
申办条件